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的意见
厦府〔2018〕374号
各区人民政府,市直各委、办、局,各开发区管委会:
按照市委、市政府关于加快高质量发展推动“双千亿”工作部署要求,为进一步做强做优我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千亿产业链,创新和提升“软件名城”建设工作,助推以软件产业为基础的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,积极发挥财政性资金的引导作用,结合我市实际,提出如下意见:
一、鼓励企业做强做优
(一)引进奖励
对获评“中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综合竞争力百强企业”“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”“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”等的,在我市新设立独立法人企业,实收资本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,按其实收资本的5%给予奖励。
对创新创业团队在厦新设立独立企业法人,实收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,按其实收资本的5%给予奖励。
上述奖励,每家企业最高500万元,总额按照企业初次达到上述标准时的实收资本进行核定,按40%、30%、30%的比例分三年兑现。对于重大项目,经市政府批准,结合实际情况给予针对性的“一企一策”支持措施。
(二)名城奖励
实施软件名城创新提升工程。打造“名园、名企、名品、名人、名展”等一流软件品牌,持续开展重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、优秀软件产品和应用解决方案评选工作,推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和人才备案工作的常态化,提升精准化服务水平。
对获评“全国大数据优秀产品和应用解决方案”“国家信息消费试点示范项目”“全国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”等国家级优秀(或示范)案例的,给予每项50万元的奖励。对获评省级优秀(或示范)案例的,给予每项30万元的奖励。对获评“厦门市十佳优秀软件产品”和“厦门市十佳优秀应用解决方案”等市级荣誉的,给予每项20万元的奖励。
(三)投资奖励
鼓励企业加大数字经济项目投资。对入选“双千亿”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的,在政策上给予优先扶持。
鼓励企业对外拓展。我市企业兼并重组厦门行政辖区外的企业,按其实际发生的评估、审计、咨询和法律顾问四项前期费用的50%给予补贴,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。
(四) 创新奖励
大力培育新技术、新模式、新业态,鼓励纯软件产品(不包含硬件模块的非定制化软件)的研发创新。
对年度新增研发费用超过100万元,从事大数据、云计算、网络安全、数字创意、区块链等细分领域,或从事纯软件产品研发的企业,在现行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政策基础上,再按研发费用较上年新增部分的10%给予奖励,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。研发费用口径为企业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部分。
(五)特色奖励
支持动漫、游戏和工业软件等特色产业发展。
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动漫、数字视听和数字阅读等新媒体作品,并以其研发运营为主营业务的新媒体内容企业,年度对应业务收入超过100万元的,按其对应业务收入的3%给予奖励,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。
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游戏产品,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,并以此为主营业务的游戏企业,年度对应业务收入在300万元以上的,按其对应业务收入的1%给予奖励,每家企业每年最高80万元。
积极打造厦门游戏出口产业基地,鼓励厦门游戏企业进行产品出口。对企业游戏产品在境外平台上线所发生的渠道费用和通路费用,按5%给予补贴,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。
推动互联网、大数据、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融合,加快工业技术软件化发展,鼓励自主研发和技术创新。对面向工业企业提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工业软件产品,以及服务或应用解决方案的,按其年度对应业务收入的5%给予奖励,每家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。
二、促进产业优化升级
(六)平台补贴
鼓励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。对经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可,软硬件设备投入超过1000万元,服务用户数不低于100家的平台,按其软硬件设备投入的20%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,每个平台每年最高300万元,每年最多10个。
(七)上云补贴
支持软件开发云和智能制造云等云平台在厦建设运营,为我市企业提供标准化、通用化云服务。助力企业使用云上的数据服务、平台服务或软件服务(DaaS、PaaS或SssS),提高企业研发设计与生产管理效率,加快企业数字化、网络化和智能化转型步伐。
对新使用该类云服务的本市企业给予补贴:制造类企业,对其上云费用的40%给予补贴,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;软件类企业,对其上云费用在1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60%予以补贴,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40%给予补贴,每家企业每年最高20万元。
(八)标准补贴
对通过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(CMMI)5级、3级认定的企业,分级给予30万元、15万元的评估认证费用补贴。对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一级、二级认证的企业,分级给予20万元、10万元评估认证费用补贴。对通过信息技术服务标准资质(ITSS)一级、二级认证的企业,分级给予20万元、10万元评估认证费用补贴。
鼓励软件企业参与国内外行业标准制订,对作为第一企业参与方制订国际、国内和行业标准的软件企业,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、50万元、20万元的编制费用补贴。
三、支持企业开拓市场
(九)活动补贴
打造一流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营商环境。支持我市行业协会、专业机构或企业在厦举办行业性大奖赛、产业大会、产业论坛、产业节等营造发展环境和培育市场氛围的活动。对经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,按照奖金或场地租金的30%予以补贴,每场活动最高100万元,每年支持活动最多10场。对在上述节、会、赛中获奖的项目团队,在厦新设立独立法人企业,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万元以上的,给予每家一次性50万元的创业补贴。
(十)参展补贴
鼓励企业开展市场拓展活动,对参加政府主导的展、会、赛的企业,对展位费的80%予以补贴;对参加行业专业性质并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展、会、赛的企业,对展位费的50%予以补助。每家每年最高10万元。
本意见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和执行,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,奖励和补贴资金支持年度为2018年至2020年。原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(厦府〔2014〕119号)文同时废止。
厦门市人民政府
2018年12月17日
(此件主动公开)
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5日印发
(摘自厦门市信息系统集成行业协会)